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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捞废旧电子回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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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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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法规的制定,回收机制的完善,“买单”人的确定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否则,整个电子信息产业都将为电子垃圾不断损耗的“环境成本”付出巨大代价。那么,究竟应该谁为这样的结果买单?
政府:不应该仅仅由政府买单
采访中过程中,大多数被访者都认为,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自身并没有能力在全国范围内组建电子垃圾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就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帮助企业履行这样的责任。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回收处理企业再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于我国电子产品回收的相关政策、规范的出台相对于信息产业发展较为滞后,因此生产者最初并没有从生产设计的初期就为回收做好准备,而且有一些企业已经倒闭,无法为历史的电子垃圾承担责任。而国家作为受益方之一,应该为历史电子垃圾承担部分费用。所以,采取由政府投资建立回收体系,成立相应的回收企业,再由企业独立运作的形式,这应该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
也有人认为,实际上我国在其他废旧资源收集和垃圾处理工作上一直都是由政府投入资金和人员完成的。这相当于政府用财政收入,替追求更高利润的企业在买单。因此在思考谁来为电子垃圾再生买单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生产者。
企业:向源头要处理费
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差异较大,电子产品的抛弃和报废问题还不明显,目前还是更多地通过缺乏有序监管的个人或小作坊似的回收队伍,进入二次流通领域,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回收。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高振杰指出,按照国际上的收费方式,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国家、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是受益人,从原则上都应当承担回收责任。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和消费意识上的差距,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原则实施收费。也有人认为,实际上我国在其他废旧资源收集和垃圾处理工作上一直都是由政府投入资金和人员完成的。这相当于政府用财政收入,替追求更高利润的企业在买单。因此在思考谁来为电子垃圾再生买单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便是生产者。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可以把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联系在一起,使生产商在其产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经济等具体责任。这将刺激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材料使用中增大可回收利用部分。
消费者:不现实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很多国家采取了由消费者支付电子产品废弃物处理费用的方式。在美国,是采取路边回收桶、收集中心、回收中心以及有偿回收等形式,通过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对消费者的收费,来保证回收体系的运作。日本则立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就必须支付这笔费用。高振杰说,随着我国公众对垃圾处理意识的提升,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也将由消费者支付废弃物处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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